
学校各单位: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的通知》的要求,现就做好我校2023年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落实。
一、准确把握政策口径
(一)资助对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 官,下同)、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含成人高校)全日 制学生。
(二)资助方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全日制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费减免。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已享受公费师范生、医学定向生等生活费补助的学生不再重复获得。
(三)资助标准。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在校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生 2022、2023 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也由财政补贴,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金额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学生,高校可以按照高于3300 元/年的标准发放,超出部分由高校自行解决。
(四)资助年限。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二、做好资助年限确定和金额审核工作
(一)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的标准,从今年开始执行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过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补申请的学生,根据其入伍的时间点对应的资助标准进行资助。
(二)资助年限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降级(留级)学年的学费不予补偿、代偿或者减免。
1.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年限按国家对专科(含高职)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中职高职连读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完成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2.在校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春季(一般为3月)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该学年资助年限按0.5年计算。如学生2020年9月入学,2022年3月征入伍,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为 1.5年。
3.退役复(入)学学生学费减免。退役复学学生或退役士兵入学学生,学费减免的年限仍按国家对专科(含高职)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即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资助年限与退役复(入)学学费减免的资助年限之和必须少于或者等于国家规定的专科基本修业年限。
4.直招军士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年限,按国家对专科(含高职)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5.退役士兵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按规定享受学费减免,其学费减免的年限按国家对专科(含高职)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计算。全日制在校本专科退役士兵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基本修业年限。
三、认真抓好政策落实
(一)精心组织申请审批工作。学校资助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加强与所在地县级征兵部门对接,摸清本校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底数,及时受理学生申请。及时组织学生资助管理、招生、教务、财务等部门,对申请人学习形式、入学时间、毕业时间、学历层次、学制年限、学籍状态、学费标准、应缴纳学费、实际缴纳学费、国家助学贷款余额、入伍时间(以入伍通知书上的落款时间为准)、退役时间(以退出现役证书上的落款时间为准)、是否具有“自主就业”身份等学籍、学费缴纳和应征入伍信息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助尽助。
(二)按要求落实垫付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 2023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川财教〔2023〕50 号)已按2022 年各高校实际资助金额预拨了2023年服义务兵役、直招军士、退役士兵资助资金和 2023 年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若下达资金有缺口,学校须先行从事业收入(民办学校为学费收入)按 5%比例提取用于学生资助的经费中垫支,待中央结算资金下达后归垫。
(三)按规定发放资助资金。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且没有结清的,资助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要在12月31日前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发放到位,严禁发放现金。如收款人非学生本人,须用学生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收款人与学生关系的证明材料进行备案。
(四)严格落实“先免后补”工作要求。学校要先免除符合资助条件的退役复学、退役入学学生应资助的学费,待中央资助资金到位后完善其缴费手续,坚决避免先缴后退。
(五)学校要加强数据核查,逐级把关、严格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于 11月10 日18:00 前将申请人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联系人:朱李平(成都校区综合楼314)、于迅(眉山校区综合楼206)。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2023年10月28日